去年,一起關於 GPL 版權糾紛案的裁判文書公示,引起了開源界的廣泛關注。該判例出自深圳中級人民法院,明確了 GPLV3 協定的法律效力,其被告因使用 GPL 相關軟體但未向公眾無償開放原始碼,而被判賠償 50 萬元。有關詳情可檢視:《》
無獨有偶。另一起類似案件發生在廣州,這次案件的原告依舊是濟寧市羅盒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盒公司),案由依舊是侵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而被告變為廣州市玩友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冠準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奧斯坦科技有限公司和祥運實業(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玩友公司等),且被告又被判罰了 50 萬元。
該案件可謂十分精彩:
2019 年 3 月 4 日,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立案,於 2020 年 11 月 3 日公開開庭審理。羅盒公司起訴玩友公司等侵害羅盒公司的 VirtualApp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中的複製權、發行權、資訊網路傳播權,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同時,索賠 1500 萬元經濟損失。
羅盒公司給出的理由是:
羅盒公司於 2017 年 11 月 8 日取得「羅盒(VirtualApp)外掛化框架虛擬引擎系統[簡稱:VirtualApp]V1.0」 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依法享有 「羅盒(VirtualApp)外掛化框架虛擬引擎系統 [簡稱:VirtualApp]V1.0」 著作權的全部權利。為便於 VirtualApp 的推廣和許可,羅盒公司在國際知名的軟體託管平臺 GitHub 上公開了 VirtualApp 的原始碼,並宣告任何人如需將 VirtualApp 用於商業用途,需向羅盒公司購買商業授權。羅盒公司在本案中主張權利的軟體為 GitHub 上 VirtualApp 的 2017 年 12 月 30 日版本。
簡單來說,原告認為 VirtualApp 是他們「私有的」智慧財產權,雖然我們以前在 GitHub 上是開源的,但現在不是了,商用要交錢。
被告玩友公司辯稱:
首先,羅盒公司不是涉案軟體的著作權人,根本無權訴訟。
羅盒公司訴稱擁有著作權並提供對比鑑定的計算機軟體程式碼,系託管在GitHub上的開源專案 VirtualApp的VirtualApp-master 版本原始碼。該開源專案參與編寫原始碼程式的人數多達 32 位,專案人 aslody 僅為著作權人之一。
其次,VirtualApp 原專案是在 GPL 許可證之下,羅盒公司分叉出來再閉源,所謂「私有」本就存疑。
VirtualApp 專案為適用 GNU 寬鬆型通用公共授權許可協定第三版(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以下簡稱 LGPLV3 協定)的開源專案,後修改為 GNU 通用公共授權許可協定第 3 版(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以下簡稱 GPLV3 協定),VirtualXposed 即為 GitHub 上的開發者「tiann」等人,延續適用 GPLV3 協定(2016 年 9 月 10 日新增),同期在 VirtualApp 開源專案和 epic 開源專案的基礎上釋出的新免費開源專案。
被訴侵權軟體的沙盒分身基礎框架程式碼是在 VirtualXposed 開源專案 Xposed 分支2018年1月10日適用 GPLV3 協定開源免費釋出的 VirtualXposed-ff32bb8ed7ad10022620c1fb56cfedc6b2e1b355 開源版本基礎上自主研發而成。
VirtualApp 專案人 aslody (羅盒公司申請專利的專案管理者)罔顧社群其他開發者的貢獻及相應著作權權利,將開源專案據為私有並進行大肆斂財,違背開源社群的基本準則。
無論 VirtualApp 專案程式碼還是 VirtualXposed 專案程式碼,均無任何品質擔保,且僅可實現沙盒分身基礎功能。
法院認為:
1、羅盒公司是否為涉案 VirtualApp 軟體的著作權人,且有資格起訴?答案:是。
本院對此認為,首先,羅盒公司的股東羅迪作為專案管理人於 2016 年 7 月 7 日將 VirtualApp 初始版本原始碼(首次提交 507 個檔案,共 31097 行)上傳至 GitHub 官網開源釋出,這是羅盒公司主張權利的基礎,也是整個涉案軟體的核心基礎。貢獻者提交的程式碼是在此基礎上不斷升級優化,貢獻者提交的程式碼能否併入涉案軟體主分支由專案管理人決定,專案管理人提交的程式碼量佔整個涉案軟體程式碼量的絕大部分,因此其他貢獻者提交的程式碼並未對涉案軟體著作權產生實質影響。
其次,判斷是否為合作作品應考慮以下因素:作者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主觀上有共同進行作品創作的合意、客觀上有共同創作作品的行為、合作作者貢獻了獨創性的表達。涉案軟體原始碼的提交者包括專案管理者和貢獻者,而貢獻者提交程式碼的流程是先由貢獻者發起拉取申請,經專案管理者同意後才會併入主分支中,顯然雙方存在共同創作的合意,這也符合軟體原始碼開源的本意,即通過網際網路媒介,集合全球開發者的智慧,儘可能使軟體最佳化,從而促進知識的傳播。實際上,涉案軟體的提交者亦包括管理者和眾多貢獻者。
但是,玩友公司並未舉證證明貢獻者提交的程式碼是否屬於有獨創性表達的創作,僅根據貢獻者提交的程式碼行數無法判斷其是否有獨創性。因此,就在案證據無法認定涉案軟體屬合作作品。
再次,涉案 VirtualApp 適用了LGPLV3 協定或 GPL V3 協定,那麼其他貢獻者在申請將其程式碼合併入主分支時預設同意適用 LGPL V3 協定或 GPL V3 協定,即同意將其程式碼開源貢獻給專案管理者和其他使用者在授權許可協定範圍內自由使用。
開源軟體專案的貢獻者往往人數眾多,互不相識且散佈於全球各地,只要專案保持開源則貢獻者數量會持續動態地增加。即使涉案軟體屬合作作品,就在案證據難以查清所有權利人的基本情況下,若開源專案要求必須經過所有貢獻者的授權才能提起訴訟,那麼將導致開源軟體維權無從提起。因此,本院認定,羅盒公司作為提交了絕大部分程式碼量的專案管理者提起本案訴訟亦無需經過其他貢獻者的授權,有權單獨提起本案訴訟。
2、羅盒公司是否有權在 GPL V3 協定中加入商業使用限制保留?答案:沒有。
本案中,羅盒公司確認其主張的涉案軟體 2019 年 12 月 30 日版本與撤回 GPLV3 協定即 2019 年 10 月 29 日前的版本差別不大,因此本院認定羅盒公司主張權利的版本仍屬於適用 GPLV3 協定的開源軟體。
羅盒公司無權加入商業使用限制保留條款。羅盒公司的商業使用限制保留條款對於使用者使用其原始碼的目的進行了限制,從而也限制了使用者範圍,即只有非商業用途的使用者才可以使用其原始碼,這顯然與 GPLV3 協定的「著佐權」特性矛盾。
3、被告侵權了嗎?答案:侵權了,但被侵權的是 GPLV3。
即使被訴侵權軟體中的被訴部分原始碼來源於 VirtualXposed 開源專案 Xposed 分支 2018 年 1 月 10 日版本,但 VirtualApp 專案從 2016 年 6 月起至 2017 年 12 月的每次提交更新均有同步到 VirtualXposed 的 exposed 分支中,且 VirtualXposed 保留了 GPLV3 協定,因此本院認定,被訴侵權軟體仍應適用 GPLV3 協定。
關於這個案例更多詳情,大家可以戳詳細瞭解,裡面還有更多重點。
從開源角度看,這次案件不但再次明確了 GPL 的法律效力,而且還提出了一個「華點」:GPL 許克證之下的開源專案,可以分叉出來閉源嗎?對此,《大教堂與集市》的中文譯者衛劍釩發表了自己的觀點:
首先,開源專案私有化,要徵求所有作者同意。
這涉及的關鍵問題是:羅盒能不能把多人共同創作的 VirtualApp 閉源為自己的商業版?我認為,從嚴格意義上講,是不可以的。(雖然可能確實有超過90% 的程式碼都是 asLody 完成的)
如果羅盒是 VA 的唯一作者,私有化沒問題,當然可以。(參見我對「風靈案」的解讀文章)但羅盒並非 VA 的唯一作者,如果要私有化,就要徵得所有作者同意,而且還要把商業版收益分給所有作者。
這在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說得很清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在VA按照GPL開源期間,有 30 多位貢獻者,這些貢獻者,每人都擁有部分版權(著作權)。由於羅盒與貢獻者並沒有簽單獨的協定(GitHub 上沒有,也未在歷次官司中出示),按照 GitHub 使用者協定,貢獻者們僅僅是將程式碼按照 GPL 授權給羅迪(羅盒)使用,而沒有將著作權送出。
其次,用了 GPL,就永遠是 GPL,不能加額外限制,GPL 衍生程式不能閉源。
眾所周知,GPL本身就是一種授權,授予使用者對開源軟體的免費使用,現在羅盒又說要使用者購買授權,這不矛盾了嗎?按哪個算?其實GPL在第7條裡面明確說了:「如果你接收到的程式或其部分,聲稱受本協定約束,卻補充了這種進一步的限制條款,你可以去掉它們。」
GPL 是不允許衍生程式閉源的,VA 的商業版也必須按照 GPL 繼續開源。
詳情可檢視衛 Sir 的文章《》,衛 Sir 還在文章中闡述了GPL 並不限制商用、GPL 的強傳染性等觀點。
另外,企查查顯示,濟寧市羅盒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涉及的司法案件共 6 起,其均是原告,且都是針對 VirtualApp 的侵權案件。另外兩個被告分別為:北京鏈安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和廈門量子堆疊科技有限公司。
其中,針對北京鏈安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已結案,被告被判賠償 10 萬元經濟損失。而針對廈門量子堆疊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件,因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等資訊不具體明確,屬被告不明確,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