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國慶節剛過第一天,就有同行夥伴,暫且稱了為」老A「,在群裡說要開始找工作了!
老A公司是做遊戲的,原因居然是公司不想走自研路線,而且是直接購買修改上線,而且聽老A說自己這4個月,加班加點做了3個專案,趕在國慶節幾乎都是996的模式,心裡有些難受。
這也算是理由嗎?感覺太牽強了吧,明顯的卸磨殺驢,多少要賠付一個月的工資吧!
群裡有不少朋友提出應該向公司要賠償,申請勞動仲裁,但老A說目前已經與公司和分手,不想再折騰!
事後我問老A,4個月怎麼還沒轉正?原來他與公司籤的合同是3年,6個月試用期!
我總覺得公司這方面有些貓膩,利用各種高薪福利、加班威脅將產品做出個模樣後就將卸磨殺驢。
程式設計師找新工作,哪裡用的了6個月試期,又不是剛出學校的實習生。特別是做技術的,通常1~2個星期就能看出能否勝任工作,以及工作態度表現,是否可以繼續鍛鍊或調整工作內容。
我也向 HR 朋友打聽了,只有像是做需求、策劃的這類崗位,短時間是不能考察出能力,一般是要參與到專案,看整體情況可能會到6個月試用期。同時也向律師瞭解到,就算是在試用期,公司要解除勞動關係也是需要正當理由的:
❝用人單位開除員工是否需要賠償,同勞動者是否在「試用期」無關,主要取決於用人單位的解除理由是否合法。如果用人單位基於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解除,無需向勞動者支付賠償,如果用人單位是違法解除,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
這裡曉衡提供入職前幾點建議:
做開發崗位,超過3個月試用期的都要特別慎重,尤其是小公司;
如果自己是有經驗的,入職前最好談好,工作出色是否可以提前轉正;
平時瞭解一下相關法律條文以免吃虧上當。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在試用期內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要件:
❝❞
用人單位對錄用崗位制定了明確的錄用條件,如勞動者年齡、文化程度、身體狀況、業務水平等;
勞動者不符合用人單位規定的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在勞動者試用期內。
你或你的朋友有遇到過類似的情況嗎?這個事情雖然是隻個例,但也是給大家一個警醒,以免遇到類似的有損求職者利益的事情發生,歡迎留言討論,感謝支招,幫助到更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