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是專利權人對自己的智慧財產權所專屬的權利,他人如果使用的話,必須經得其同意,專利是可以轉讓的。那麼,專利轉讓需要什麼材料與手續呢?
一、專利轉讓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著錄事項變更申報書。
2、轉讓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的公證書。
3、解聘代理機構的宣告。
二、專利轉讓的手續
專利權也是一種財產權。根據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都可以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需履行的手續:
(1)我國個人或單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向外國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家專利管理機關批准;
(2)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人要與受讓人共同簽署一份書面的、符合專利法及有關法律的「轉讓合同」;
(3)必須到專利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認定、登記手續;
(4)應向國家專利管理機關提交「轉讓合同」和「著錄專案變更申報書」,同時繳納費用。國家專利管理機關在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後,此項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才正式生效。
簽訂專利轉讓合同注意事項
一、專利轉讓人是否真的有專利所有權
轉讓專利應符合《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專利轉讓人必須具有該專利的所有權,如果專利屬企業所有,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如果向外國人(或向國外)轉讓專利,必須經國務院批准,簽訂了專利轉讓合同,合同必須經專利局登記並公告後才生效,一旦專利轉讓合同生效,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一併轉移到受讓人。
二、受讓人轉讓專利的目的
受讓人必須是為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而獲取專利,而不是為壟斷技術而獲取專利。
三、專利轉讓合同的內容
專利讓與人要保證受讓人獲得技術知識,《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予從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四、合同只能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有效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能在專利權的存續期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屆滿或者在專利被宣告無效,專利權人不得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五、轉讓專利後不得收取費用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不得許可與讓與人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並收取約定的費用。
六、轉讓合同成立後轉讓人應停止使用專利
專利權人在專利轉讓前已實施了發明創造,在轉讓合同成立後,應停止實施(有約定的按約定)該發明創造。
七、專利轉讓合同的效力
在專利轉讓合同成立前,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非專利轉讓合同,在專利轉讓合同成立後仍然有效,其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轉移到專利轉讓合同的受讓人。